网点卖米引诉讼 及时调解化纠结
近日,住在数以千里之外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的高某某将绥棱县售卖大米的网店店主刘女士通过网络诉讼程序依法提起诉讼,绥棱法院克音河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经调查发现,被告刘女士在通过网络销售大米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
克音河法庭对此案高度重视,及时受理、详细调查,对原告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逐一甄别。经调查查明,被告刘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的大米,只是当地普通农产品,即不含硒也不是有机食品,即无生产日期,也无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退还购物款6000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原告金额60000元,共计66000元。但考虑到被告开店时间较短,法律意识不强,过去无不良经营行为,属于初犯。接到起诉书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接受这一惨痛教训,且态度诚恳,愿意承担因此事导致的损害赔偿,但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自己无法承担。被告希望通过法院向原告详述被告实际经营情况,绥棱法院克音河人民法庭经过与原告多次线上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和解。由于原告远在江西,克音河法庭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网上开庭,被告刘某某退还原告高某某6000元购物款,并承担诉讼费用725.00元,共计6725元。
到此,一起网购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克音河法庭工作人员对该网店虚假宣传的刘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规范网络销售产品行为任重道远,通过这一案例,我们更进一步的认识到了网络严格执法的必要性。
原告高某某表示:克音河法庭在千里之外不辞辛苦的耐心调解,让我充分感受到了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此,我代表我们全家真心地感谢你们。
页:
[1]